籌備成立社會團體工作各流程使用表報及注意事項
籌備成立社會團體工作各流程使用表報及注意事項
籌組程序 |
使用表報 |
申請時應注意事項及建議使用之定型稿(光碟檔案) |
一、申請籌組社團 |
1.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 3.章程草案 |
1.所需表件格式在所附光碟「1-2籌組縣級社會團體申請書及章程格式」檔。 2.申請書在填寫時請參照社會團體立案作業規定第八點。 3.發起人應有三十人以上且分布於組織區域內過半數之地區,其身分證件影本,請粘貼於名冊後。 4.章程草案請參照社會團體立案作業規定第四、九點規定擬定內容(最好使用標凖章程來修改,請參閱註四) |
二、召開發起人會議及第一次籌備會 |
1.開會通知 2.發起人及第一次籌備會議程 3.召募會員公告 4.籌備會議紀錄報核公文格式。 |
1.在接獲本府同意籌組公文後,由發起人代表召集全體發起人召開發起人會議,選出籌備委員(至少七人,請參照社會團體立案作業規定第十五點),開會通知請副本抄送本府。 2.籌備委員選出後即進行第一次籌備會(請參照社會團體立案作業規定第十六點)。 3.發起人會議及第一次籌備會可合併召開, 4.會議記錄請於會後二星期內府核備。 |
三、召開第二次籌備會 |
1.開會通知 2.第二次籌備會議程 |
1.審定會員資格 2.確定成立大會日期、時間及地點及大會手冊等。 3.推荐理監事侯選人名單(如無可免) 4.會議記錄請於會後二星期內府核備(所需表件格式在所附光碟「第二次籌備會記錄及公文格 式」檔。 |
四、召開成立大會 |
1.開會通知 2.成立大會議程 |
1.召開成立大會前十五天通知所有會員及主管機關。 2.成立大會議程及相關格式在所附光碟「4-1成立大 會及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程」檔。 3.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應於成立大會會後十五日內召開(可於大會當日舉行,但應於召開大會通知中告知,會議紀錄應與成立大會會議紀錄分別製作)。 |
五、召開理、監事會 |
1.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議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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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呈報成立大會及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記錄,申請立案登記 |
1. 成立大會會議記錄。 2. 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紀錄 |
1.成立大會會議記錄請於會後三十天內連同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紀錄府核備(所需表件格式在所附光碟「4-2成立大會記錄格式及公文格式」、「4-3理、監事改選紀錄格式」、「4-4臺東縣人民團體組織概況表」等三個檔案。 2.應檢附文件如下: (1) 成立大會會議記錄。 (2) 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常務監事紀錄 (3)大會手冊 (4)加印章程三份(草案二字請拿掉,加蓋貴會圖記) (5)理事長相片二張 (6)臺東縣人民團體組織概況表(正反面)各二張 |
申請籌組所需之各項表件格式,請參照光碟內「發起籌組」資料匣內之檔案。
註一: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應於七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註二: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註三:各項會議召開請聯繫主管機關是否派員列席。但因故未派員列席,不影響會議效力。
註四:各次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分發,並函報主管機關。
註五:本府於收受社會團體申請案件後,應即進行審查,在未許可前,審查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可以補正者,應酌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許可。應許可者,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籌備成立,逾期撤銷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註六:本府審查社會團體申請案件之決定,依規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為之,其須經會商案件,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月,並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