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組社會團體申請書填製注意事項
籌組社會團體申請書填製注意事項
一、「受文者」欄填寫主管機關名稱(臺東縣政府)。
二、「申請組織團體名稱」欄載明團體之全稱。
三、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下列文件:
(一) 教義及經典。
(二) 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三) 宗教儀規。
(四) 傳教沿革。
四、申請校友會者,另附該學校同意書。但有特殊原因者,得免附。
五、申請書由發起人自行依格式印製使用。
六、發起人名冊之填寫,發起人為個人者,填個人名冊,為團體者,填團體名冊,發起人名冊一式三份,除一份原本由發起人親自簽章外,其他二份得以影印本代之。
七、發起人(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無下列情事者為限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參照人民團體法第八條)起人應於發起人名冊親自簽章並視為具結無前項消極資格情事,自負法律責任。
八、發起人應設籍於組織區域內,發起人如為個人,應附具戶籍之證明資料一份(例如身分證影本,外僑居留證影本等),如為團體,應附具合法立案證明一份(例如立案證書影本、公司執照影本等)。
九、申請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有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如申請專科醫學會應附醫師證明)。
十、發起人之戶籍(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之戶籍)應設於組織區域內;申請縣級團體,發起人之戶籍應分布於過半數之鄉鎮(市)。
十一、發起人名冊由發起人自行依格式印製使用。
十二、相關表件可依所附光碟之檔,依需要修改後列印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