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離婚,如何辦理?
要離婚,如何辦理?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法院判決離婚2種。
一、協議離婚
(一) 協議離婚,係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須經二名以上證人簽名)後,雙方攜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以解消婚姻關係之情況。
(二) 協議離婚,須雙方攜帶離婚協議書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完成,始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若未『辦妥』離婚登記,仍屬婚姻關係存續中。
二、法院判決離婚
(一)法院判決離婚,係指夫妻一方或雙方有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之事由,致無法再維持婚姻關係,而由夫妻之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經法院審理後確認離婚有理由,判決夫妻離婚確定後,以解消婚姻關係之情況。
(二)法院判決離婚,只須法院判決兩造離婚,且經判決確定後,即發生婚姻關係解消之事實,並不因是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而受影響,惟為符合行政登記之程序,離婚判決確定後,訴訟當事人任一方仍應持離婚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三、協議離婚及法院判決離婚登記應備文件:
(一)離婚登記須由雙方當事人提2名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之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書,向雙方之一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申請人應備證件(此部分摘自戶政事務所網站,應備證件請洽戶政事務所)
1.申請人:協議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親自申請。(法院判決離婚得單方申請。)
2.應備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判決書或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正本
3.雙方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相片1張、工本費新臺幣50元)。
4.證件在國外作成(或授權書)須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或法院認證或經民間公證人作成之認證。大陸地區作成之離婚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地區判決離婚之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須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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