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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提起行政訴訟上訴審應注意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    時間: 2016-12-08 12:04    閱讀: 1138

請問提起行政訴訟上訴審應注意事項?

一、上訴應向原判決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狀為之。

二、上訴期間:

(一)提起上訴,應在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20日內為之。

(二)上訴有無逾越上訴期間,以行政法院收受上訴狀之時間為準。

三、上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

    2、原行政法院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對於原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4、上訴理由;並應附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5、行政法院。

    6、年、月、日。

四、上訴理由:

(一)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對於高等行政法院所為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是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1、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2、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3、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4、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5、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6、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四)對於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為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五、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六、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七、上訴狀應按被上訴人(對造)人數附具上訴狀繕本。

八、繳納裁判費。

    上訴,原則上按件徵收裁判費,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件徵收新臺幣六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每件徵收新臺幣三千元。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者,每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98條之2、第235條、第236條、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237條之9、第238條、第241條、第241條之1、第242條、第243條、第244條、第245條】


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                                

                     (金額:新臺幣/元)

徵收裁判費項目

事件種類

交通裁決

簡易訴訟

通常訴訟

起訴事件

300

2000

4000

上訴事件

750

3000

6000

抗告

300

1000

1000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300

1000

1000

聲請回復原狀

300

1000

1000

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
裁定

300

1000

1000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300

1000

1000

聲請重新審理

300

1000

1000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

300

1000

1000

再審之訴(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300

2000

 

再審之訴(高等行政法院)

750

3000

4000

再審之訴(最高行政法院)

750

3000

6000

聲請再審

300

100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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