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應注意事項
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應注意事項
一、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起訴應向管轄之高等行
政法院提出訴狀為之。
二、起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
1、 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2、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3、 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4、 有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並請附上「行政訴訟委任書」。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證據、相關法律規定。
(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訴願決定書。
(五)行政法院。
(六)年、月、日。
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四、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五、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
六、起訴有無逾越法定期限,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間為準。
七、繳納裁判費
起訴,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交通裁決事件,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9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