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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提存物聲請書(清償提存專用) 範例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刊登法院公告    時間: 2016-12-07 13:46    閱讀: 2009

 

取回提存物聲請書(清償提存專用)     年度取字第        

 

聲請人

姓 名 或 名 稱

簽名或蓋章

  身 分 證  號 碼

               

住居所或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

    號  碼

 

 

 

 

 

代理人

姓 名 或 名 稱

簽名或蓋章

  身 分 證  號 碼

               

住居所或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

    號  碼

 

 

 

 

 

           

           

□提存出於錯誤。

□提存原因已消滅。

□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

□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

□質權人依民法第892條第2項、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準用第892條第2項規定,將質物或留置之代充物提存,其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質權人或留置權人聲請取回。

取回物名稱

種類及數量

新台幣                                元整

 

            

 

    年度存字第    提存書                        □本人、代理人國民身證等證件影本

□相當確實之證明正本                              □聲請取回人印鑑證明

□提存所通知書正本                                □法人證明文件影本(法人證件或變更登記

□受取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                      事項卡)

□出質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        □委任狀(或經驗證之授權書)

   年度    字第      號民事裁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其他文件:

聲請日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提存所名稱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提 存 所

                                                         以上各欄聲請人填寫

 

提存所

處理結果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提 存 所

主   任

聲請取回提存物須知

一、聲請取回提存物,須備「取回提存物聲請書」12份,依式填寫,所填各項,須與原提存書所載者相符,並為與提存時同式之簽名或加蓋提存時所用印章。

二、提存人依第10條第3項規定聲請取回者,應證明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但有第1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三、聲請取回者,如為因判決或裁定而提供之擔保金,須具有提存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可檢同提存書及有關證明文件請求發還。

四、聲請人接到法院提存所發還通知,即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原印章及本聲請書,向該法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之提存物保管處所取回。

五、取回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庫銀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其設於銀行之帳戶。

六、提存物保管機構請求交付保管費用者,取回人應於取回時付清,以免提存物的全部或一部為其留置。

七、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份存提存所附卷,一份交付聲請人以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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