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提存物聲請書(清償提存專用) 範例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取回提存物聲請書(清償提存專用) 年度取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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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姓 名 或 名 稱 |
簽名或蓋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號 碼 或 統 一 編 號 |
住居所或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 |
電 話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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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姓 名 或 名 稱 |
簽名或蓋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號 碼 或 統 一 編 號 |
住居所或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 |
電 話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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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回 提 存 物 之 原 因 事 實 |
□提存出於錯誤。 □提存原因已消滅。 □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 □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 □質權人依民法第892條第2項、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準用第892條第2項規定,將質物或留置之代充物提存,其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質權人或留置權人聲請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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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物名稱 種類及數量 |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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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明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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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存字第 提存書 □本人、代理人國民身證等證件影本 □相當確實之證明正本 □聲請取回人印鑑證明 □提存所通知書正本 □法人證明文件影本(法人證件或變更登記 □受取權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 事項卡) □出質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 □委任狀(或經驗證之授權書) □ 年度 字第 號民事裁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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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日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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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所名稱 |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提 存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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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欄聲請人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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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所 處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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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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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提 存 所 主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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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取回提存物須知
一、聲請取回提存物,須備「取回提存物聲請書」1式2份,依式填寫,所填各項,須與原提存書所載者相符,並為與提存時同式之簽名或加蓋提存時所用印章。
二、提存人依第10條第3項規定聲請取回者,應證明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但有第1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規定之情形,不在此限。
三、聲請取回者,如為因判決或裁定而提供之擔保金,須具有提存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可檢同提存書及有關證明文件請求發還。
四、聲請人接到法院提存所發還通知,即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原印章及本聲請書,向該法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之提存物保管處所取回。
五、取回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庫銀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其設於銀行之帳戶。
六、提存物保管機構請求交付保管費用者,取回人應於取回時付清,以免提存物的全部或一部為其留置。
七、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份存提存所附卷,一份交付聲請人以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