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或宗教團體(參考範例)-刊登報紙廣告
○○(寺廟或宗教團體)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4條申請土地/建物更名申報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受理機關:○○(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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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4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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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報 人 |
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名稱 |
○○○○○○○○ |
登記日期與字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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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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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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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市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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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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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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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 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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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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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代表人)姓名 |
○ ○ ○(寺廟或法人登記負責人印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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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代表人)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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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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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市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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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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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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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 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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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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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標的 |
□1.○○縣(市)○○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詳如后附土地/建物清冊)。 □2.○○縣(市)○○段○○小段○○○○建號○○棟建物(詳如后附土地/建物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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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 所附表件 |
1.□寺廟登記證、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份。 2.□現任寺廟負責人(宗教性質之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份。 3.□日據時期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臺帳、登記濟證、其他足資證明為寺廟(宗教性質之法人)名義取得或出資購買之證明文件○份。 □寺廟或宗教團體立具該土地(建物)為其所有之切結書○份。 4.□土地(建物)自始為寺廟(宗教性質之法人)管理、使用或收益證明文件○份。 5.□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或繼承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份【登記名義人為數人者,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文件○份【土地(建物)登記名義人非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免附】。 □登記名義人為行蹤不明或住址資料記載不全之自然人;或為未依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更正之會社或組合,且無股東或組合員名冊者,寺廟(宗教性質之法人)切結真正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該寺廟或宗教團體願負返還及法律責任之切結書○份,及證明文件○份。 6.□土地/建物清冊○份。 7.□最近3個月核發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份。【受理及審查機關能以電腦處理完成查詢者免附】 8.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提出之文件:【無則免附】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份。 □繼承系統表○份【繼承系統表,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份。 □過半數繼承人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書與印鑑證明書○份。 9.□其他○○○○文件○份。【無則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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