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明會會員(信徒)系統表舉例(參考範例)-登報
神明會會員(信徒)系統表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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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員(信徒)系統表
申 報 人:○ ○ ○ 印
申報日期:○年○月○日
長子-王時(繼承)
(一)設立人:王忠孝(亡) 養女-王芬
次子-王天
長女-張貞(繼承)
○○○會───(二)設立人:張仁愛(亡)
養女-張清
(三)設立人:吳信義(亡)─長子-吳大(繼承)
(四)設立人:許和平(亡)─長子-許明仁(繼承)
本系統表係依本會原始規約憑證(及繼承慣例)之約定造報,如有虛偽、錯漏,申報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申報人姓名:○○○印
住 址:○○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1.自設立人(出資置產者)至現在會員(信徒)全部登列為原則。
2.應備4份。
3.本表原則以白色A4模造紙自行印製,其大小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神明會會員(信徒)繼承慣例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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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員(信徒)繼承慣例 本○○○會信徒(或會員)死亡時之繼承,依設立人等於○○年○月○日所共同訂立之規約第○條之規定,其繼承慣例如左: (一)本○○○會信徒(或會員)死亡出缺時,應由該死亡信徒(或會員)之長子一人繼承。 (二)如長子不繼承或無長子可繼承時,可由該死亡信徒(或會員)之繼承人中互推定一人繼承。 (三)信徒(或會員)若無生育男子者,得由女子繼承,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得由養子女代為繼承。 (四)若該信徒(或會員)無生育子女者,由該信徒(或會員)之兄弟或其兄弟之子女中推定一人繼承。 (五)本繼承慣例經會員(信徒),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現會員(信徒)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蓋章承認,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有關規定或民間慣例辦理。 ○○○會會員(信徒) 姓名:○○○印 住址:○○縣(市)○○鄉(鎮、市、區)○○村里○○路○○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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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繼承慣例以經會員(信徒),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現會員(信徒)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且不違反有關法令或習慣者為限,否則不予採認;又無者免附之。
2.應備4份。
3.本表以白色A4模造紙自行印製,其大小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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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員(信徒)名冊(公告時)
申 報 人:○ ○ ○ 印 申報日期:○ 年○ 月○日
姓 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出生地 |
住址 |
備註 |
○ ○ ○ |
男 |
民 國15.16.25 |
臺灣省 ○○縣 |
○○縣○○鄉中正里中興路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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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計○○○名
註:1.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出生地、住址,應與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相符。
2.應備2份。
3.本表以白色A4模造紙自行印製,其大小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會會員(信徒)名冊(核發時)
申 報 人:○ ○ ○ 印 申報日期:○ 年○ 月○日
姓 名 |
性別 |
出生年月日 |
身分證字號 |
出生地 |
住址 |
備註 |
○ ○ ○ |
男 |
民 國15.16.25 |
○○○○○ |
臺灣省 ○○縣 |
○○縣○○鄉中正里中興路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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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計○○○名
註:1.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出生地、住址,應與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相符。
2.應備2份。
3.本表以白色A4模造紙自行印製,其大小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神明會不動產清冊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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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動產清冊
申 報人:○ ○ ○ 印 申報日期:○年○月○日
種類 |
土地/建物標示 |
證明文件名稱 |
所有權登記名義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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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建號 |
面積(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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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1. 土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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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謄本 |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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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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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登記謄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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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計○○筆
註:1.應備4份。
2.本表以白色A4模造紙自行印製,其大小視實際情況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