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神明會會員(信徒)名冊公告-登報
申報神明會會員(信徒)名冊公告應備表件及格式
(內政部97年6月18日台內民字第0970091856號函)
一、神明會會員(信徒)名冊公告應備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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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件名稱 |
法令依據 |
取得方式 |
份數 |
備註 |
1 |
申報書 |
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第26條 |
申報人自行檢附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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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推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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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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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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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始規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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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有設立時組織成員名冊或出資證明文件者免附 |
5 |
會員(信徒)系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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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會員(信徒)繼承慣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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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無者免附 |
7 |
現會員(信徒)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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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加註身分證字號者2份 無身分證字號者2份 |
8 |
不動產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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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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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動產所有權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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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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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會員(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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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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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會員(信徒)權拋棄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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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無者免附 |
12 |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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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無者免附 |
申報神明會會員(信徒)確定應備表件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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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填 表 說 明 |
備 註 |
一、申報書 |
申報人須具有會員(信徒)身分,敘明申報事由、附件名稱、件數及申報人(或代表人)姓名、住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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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舉書 |
推舉申報人,須確具會員(信徒)身分,經全體會員(信徒)三分之一以上承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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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沿革 |
係現在之申報人對於該神明會過去成立宗旨、淵源來歷、經過動態或演變之事實,予以撰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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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名冊或出資證明文件代替) |
影印本(附原件經核符後發還)。 |
如有當時組織成員名冊或出資證明文件者免附。 |
五、會員(信徒)系統表 |
自設立人(出資置產者)至現在會員(信徒)全部登列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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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員(信徒)繼承慣例 |
繼承慣例以經會員(信徒),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現會員(信徒)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且不違反有關法令或習慣者為限,否則不予採認。 |
無者免附 |
七、現會員(信徒)名冊 |
名冊項目: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出生地、住址、備註,應與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相符。 |
有加註身分證字號者2份,無身分證字號者2份 |
八、不動產清冊 |
清冊項目:種類(土地、房屋)座落及所在地、(土地以段、小段、地號、房屋以街路門牌)、面積(土地以平方公尺,房屋以平方公尺),證明文件名稱、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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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動產所有權證明文件 |
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房屋以建物登記謄本,按次序編訂(包括不動產不得遺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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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會員(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
所列會員(信徒)應提出全部戶籍謄本,自民前6年(即明治39年)設立戶籍開始至現在全部按系統表順序彙訂,以資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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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會員(信徒)權拋棄名冊 |
名冊項目:拋棄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出生地、住址、拋棄日期、備註。(須附拋棄權本人印鑑證明一份,但經拋棄後不得再撤銷拋棄)。如無會員(信徒)權拋棄時則免附。 |
無者免附 |
十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有關神明會會員(信徒)確定之有關證明文件影本。 |
無者免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