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存入保管款公告參考範例-刊登報紙廣告
存入保管款公告時一併通知
(參考範例)
○○縣(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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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及建物價金存入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自存入之日起十年內,按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發給,依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規定辦理公告時,一併通知台端,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4條第3項及第55條第2項、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3款及第6條規定辦理。
二、台端係屬旨揭經本府依規定代為標售土地及建物之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爰依法於公告時一併通知,詳細資料如下(或詳如附表):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及建物標示:○○市○○區○○段○○地/建號。
(二)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縣(市)○○鄉(鎮、市、區)○○路(街)○○ 段○○巷○○號○○樓。
(四)保管款金額:○○(千元)。
(五)保管字號:○○字第○○○○號。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銀行之○○○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縣(市)○○鄉(鎮、市、區)○○路(街)○○ 段○○巷○○號○○樓。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 年 月 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十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及建物權利人依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