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參考範例-刊登報紙
申請發給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價金之公告
(參考範例)
○○縣(市)政府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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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申請發給經2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經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及建物價金案件,經審查無誤,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第5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土地及建物標示:○○市○○區○○段○○地號(詳如附表)。
二、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詳如附表)。
三、權利種類:○○權(詳如附表)。
四、權利範圍:○○○/○○○(詳如附表)。
五、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3個月。
六、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七、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第2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