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公告
198報紙刊登網


各報廣告價格表,登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蘋果日報刊價表,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刊價表費用,自由時報,公告登報,登報刊登報紙,法院公告刊登,刊登法院公告,法院公告,登報作廢,太平洋日報,英文海外版,爽報民眾日報,求職便利通,the china post英文中國郵報,yes123網路徵才刊登,Upaper,價格優惠費用好各大報直接授權報紙廣告代理商免中間廠商抽成,價格優惠實在,值得信賴!全國版,地方版:台北市,新北市,桃竹苗,中彰投,高屏,登報作廢、求職便利通、報紙廣告、登報遺失、登報、道歉啟事、太平洋日報、登報作廢便利商店、登報道歉費用、登報道歉、刊登報紙、登報徵人、便利通、登報費用、股票遺失、登報作廢費用、徵人廣告、報紙刊登、便利通求職、報紙 廣告、拒不過戶註銷登報、支票遺失 登報、蘋果日報廣告價目表、股票遺失、 徵才廣告、登報公告、求職便利通刊登、報紙廣告收費、遺失登報、蘋果日報 廣告、道歉啟事 範例、登報道歉範例、蘋果日報徵才廣告、如何登報遺失、報紙廣告費用、求職報紙、刊登徵人廣告、中國時報求職網、報紙廣告刊登、證件遺失 登報、報紙刊登公告、蘋果日報廣告價格、自由時報刊登徵才、公示送達費用、報紙刊登費、報紙徵人、公示送達、自由時報徵才、登廣告登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登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登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登報、智慧財產法院登報登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登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登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登報登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登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登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登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登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登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登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登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登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登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登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登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登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登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登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登報

商品列表 更多...

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登報法院公告

刊登法院公告    時間: 2016-12-01 15:01    閱讀: 1105

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7423日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671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以下簡稱保管款):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用、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依第四條規定存管者。

二、保管處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國庫經辦行。

第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規定,經財政部同意,向保管處所開戶存管保管款;其收支存管作業準用國庫相關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保管處所開戶時,其開戶申請書與印鑑卡留存之印鑑應為機關首長、主辦主(會)計及主辦出納人員等三人。

第四條   保管款存管作業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缮造保管清冊,除留存外,另送保管處所一份。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保管清冊之總金額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將該總金額存入專戶。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保管款存入專戶後,應於代為標售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三個月及刊登政府公報,並於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或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其能查明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於公告時以雙掛號或其他得收取回執之方式一併通知。

第五條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保管清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

二、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保管款名稱及金額。

四、保管款儲存、公告及通知送達之日期。

第六條   第四條第三款公告及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

二、已知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

四、保管款之名稱及金額。

五、專戶名稱。

六、保管處所名稱及地址。

七、保管日期及保管字號。

八、領取保管款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九、權利人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

第七條   權利人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填具領款單交權利人向保管處所具領;保管處所核對印鑑及保管清冊無誤後准予領取。

第八條   專戶儲存之保管款於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期間屆滿,經結算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前項應歸屬國庫之保管款,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清理並辦理繳庫手續。

第九條   專戶儲存之保管款不得移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存管作業錯誤者,得向保管處所取回保管款。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取回保管款,應敘明原因及原保管字號並填具領款單,經保管處所核對印鑑及保管清冊無誤後准予取回。

第十條   保管款之利息,應於請求領取或依前條規定取回時,由保管處所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給付。

第十一條   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理,其價金保管款之管理,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會員中心 User Log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