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簡介一
司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服務對象
- 已有案件於法院者之當事人本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為限(須持有身分證明)。
- 未有案件在法院者:一般民眾。
▍各機關聯合服務中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
聯合服務中心
為利行政服務一元化,提高服務品質及效率,本院於1樓大門入口處右前側設有聯合服務中心,配置收狀、收費、訴訟輔導櫃檯,在開放、明亮的空間,由本院同仁以專業、熱忱的態度,提供各項服務,達到便民禮民的目的。
服務時間: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止,中午不休息。
上班日夜間收狀:下午5時30分至夜間12時(由法警室支援)。
例假日收狀:上午8時至夜間12時(由法警室支援)。
服務電話:(02)2833-3822分機131(地方行政訴訟庭收狀)、132(高等行政訴訟庭收狀)、133(收費)、134(訴訟輔導)
服務項目:
●收狀: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訴訟書狀。
●收費: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代售司法狀紙。
●洽領證人、通譯或鑑定人日費、旅費。
●各項設施及備品借用:書狀範例、民眾查詢機、法律宣導刊物、律師法袍、輪椅、老花眼鏡、文具用品等。
●訴訟輔導:
1、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報到、遞狀、繳費等訴訟進行事宜。
2、答覆有關行政訴訟程序事項之諮詢(有關訴訟實體或法律關係之事項,不在諮詢範圍)。
3、提供書狀範例。
4、輔導或代撰書狀(限程序事項)。
5、輔導聲請閱卷、聲請交付錄音光碟、筆錄光碟等事宜。
6、代收、代發傳真服務。
7、查詢庭期、裁判主文及訴訟事件進行情形。
8、洽詢法律扶助事項。
9、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設意見箱,並備置反應表,供民眾填寫、提出意見。
-
▍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簡介
為提供人民快速、便捷與現代化的服務,以真正落實司法為民的理念,本院特別設置了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由具有服務熱忱及有經驗之同仁,就各項司法行政事務及訴訟輔導工作,以誠懇親切的態度、簡化的流程及電腦化的作業,提供民眾各項服務,讓民眾獲得「一處交件,全程服務」的便利。
▍提供便民服務之措施
訴訟輔導項目
一、訴訟輔導科訴訟程序諮詢服務
輔導有關行政訴訟程序事宜。(※與實體訴訟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不在服務輔導範圍之列)
輔導上訴、抗告及聲請再審之手續。
輔導繳納訴訟費用。
輔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延展期日等。
答復當事人有關裁判主文及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
輔導閱覽卷宗書簿。
洽辦法律扶助。
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限程序事項)。
代售司法狀紙。
宣導法律常識。
設置意見箱及處理相關事宜。
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二、司法志工服務
本院招募了許多熱心服務的志工,每日排定時間執勤,民眾只要一進入法院,就會有熱心的司法志工前來協助引導民眾到適當的窗口或法庭區。
三、收文、收狀、收費
收受公文、各類訴狀及裁判費、聲請費等各項款項。
收受訴狀傳真專線:04-22601841
收受訴狀專用信箱:tcb-rcv@judicial.gov.tw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ttps://efiling.judicial.gov.tw/SOL/Login.do
四、洽領證人日旅費
▍開放時間
上班日:08:00~17:30,中午不休息。
自112年1月1日起,本院因實施電子保全系統,若欲於上班日夜間遞狀或假日投遞書狀者,收狀服務時間為:
上班日夜間遞狀:17:30~24:00,請按大門服務鈴,洽值班法警辦理。
假日遞狀:08:00~22:00,請按大門服務鈴,洽值班法警辦理。
聯合服務中心
設有收狀、收文、收費、訴訟輔導等服務櫃檯,其中訴訟輔導提供各項諮詢,涉及訴訟或非訟事件者,以關於程序方面為限,並備有書狀例稿及法律文宣資料,免費提供民眾閱覽或索取。
服務項目
一、收文:機關函文收受。
二、收狀:書狀收受。
三、收費:
(一)項目:
1、裁判費。
2、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方式:
1、現金繳納。
2、郵政匯票、支票(受款人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繳納。
3、一卡通、悠遊卡及信用卡繳納。
※當事人亦可於自動櫃員機(實體ATM)、網路自動櫃員機(網路ATM)或於便利超商繳款。
四、代售狀紙及影印。
五、洽領證人日費、旅費及鑑定人之鑑定費用。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8:00~下午5:30。
中午不休息,設有值班人員收文、收狀、代售狀紙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 提供服務
提供收狀、收文、影印、售狀、收費等服務。
訴訟輔導:提供各項諮詢,涉及訴訟或非訟事件者,以關於程序方面為限。
備有書狀例稿及法律文宣,免費提供民眾索取、參考。
◈ 服務設施
便民禮民志工:負責引導民眾洽公,指引報到、遞狀及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備有輪椅、飲水設備、意見箱、育嬰(哺乳)室、老花眼鏡、法庭顯示器。
◈ 服務時間
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夜間及例假日收狀服務,由法警室支援服務至晚間12時。
◈ 服務電話
電話:(02) 2272-6696分機110、112、113
傳真:(02) 2272-6377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須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
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撤銷許可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如仍有必要提出文書,得以紙本或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
臺灣高等法院聯合服務中心
▍單一窗口
本院於民國88年5月17日設立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將民眾接觸頻繁之業務單位集中在同一辦公處所,全區採開放空間、明亮設計,以低櫃檯化單一窗口服務,民眾洽辦時,可與服務人員溫馨對談,結合法院人員及司法志工,以專業、親切、誠懇的態度,提供各項服務,讓民眾充分感受法院對其尊重,獲得「一處交件,全程服務」之便利,以節省查詢、奔走、排隊、等待時間。
服務時間
上班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中午不打烊。
夜間收狀:下午17時30分至夜間12時。(由法警室支援)
例假日收狀:上午8時30分至夜間12時。(由法警室支援)
▍服務地點
刑事庭大廈: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1樓(進入大門後右側聯合服務中心)
服務電話
刑事庭:(02)2371-3261分機8424 / 專線:(02)2331-5667 / 傳真:02-23816315
民事庭:(02)2371-3261分機2121 / 專線:(02)2388-6333 / 傳真:02-23816350
▍服務項目
(一) 訴訟程序諮詢
服務對象:
已有案件於法院者之當事人本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為限(須持有身分證明)
未有案件在法院者:一般民眾
服務項目:
輔導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指導繳納訴訟費
指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展延期日洽詢具保、責付、撤銷羈押及撤銷通緝手續
洽詢發還、領取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它依法應發還款項答覆關於民刑訴訟及非訟事件程序之詢問事項
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案件進行程序
(1) 臨櫃查詢: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聯合服務中心諮詢窗口洽詢。
(2) 電話查詢:請先傳真身分證、委任狀等身分證明文件後,再來電查詢。
(傳真電話:刑事庭大廈聯合服務中心02-23816315;民事庭大廈聯合服務中心02-23816350)
洽詢法律扶助事項輔導聲請閱覽卷宗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二) 收費
刑事交保金
繳費方式說明:
現金繳納
持現鈔付款,請至本院刑事庭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繳納
票據繳納
以「臺灣高等法院」為受款人
指定臺灣銀行公庫部為付款地之臺灣銀行匯款支票
具保人至臺灣銀行繳納
金額達新台幣200萬元以上
持現鈔繳付者
至臺灣銀行公庫部繳納
金融卡POS機刷卡繳納
持金融卡至本院電子化收款設備金融卡POS機刷卡繳納
每日最高限額依各銀行規定
大額保證金可刷多張金融卡,除臺灣銀行金融卡免手續費,跨行手續費10元由繳款人負擔。
匯款繳納
匯入銀行:臺灣銀行公庫部
帳號:005040000219
戶名:臺灣高等法院匯款專戶
行動支付繳納
掃描本院收費櫃檯「台灣 Pay」QRCode,手續費10元由繳款人負擔
※ 利用本院交保便民服務繳納具保金後,請繳款人當日持繳款證明至本院法警室辦理後續具保程序。
民事訴訟費
繳納方式說明
1.現金:持現鈔付款,請至本院民事庭聯合服務中心3號櫃台繳納
2.匯票、支票:以「臺灣高等法院」為受款人
從金融機構購買後,請郵寄或臨櫃送交本院
兌現後開立正式收據
入帳日需3至7個工作日
多元化繳費
繳費方式、期限及手續費等請參閱「法院提供便民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法院規費繳費單」
繳費後可於司法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系統以「銷帳編號」查詢入帳情形
3.信用卡:無繳費金額上限
繳納罰金/罰鍰/怠金性質之手續費由刷卡人負擔
4.金融卡:金額限制:每日最高限額,依各銀行規定
手續費用:除臺灣銀行金融卡免手續費·跨行手續費10元由刷卡人負擔
5.行動支付:可使用Apple Pay、Google Pay、Samsung Pay、台灣Pay
使用台灣Pay繳費所生手續費10元由繳款人負擔
(三) 發放日旅費
聯合服務中心(民事庭)民刑事案件證人準時到庭作證完畢,經法官書記官簽名當庭發給領據,證人填妥後,請向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領取證人日費旅費。
▍其他設施
聯合服務中心(民事庭)-例稿櫃寬敞空間擺放撰狀桌、宣導架、例稿架、書報雜誌,觸控式民眾查詢機等,另備有各項書狀範例、例稿、法律宣導資料、輪椅、娃娃車、老花眼鏡、放大鏡及其他文具等,供民眾參考取用。並設置意見箱,歡迎民眾提供建言,以貫徹「司法為民」理念。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聯合服務中心
1服務時間
◎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設置於大廳進門正中間明顯之處,約54.4坪。
◎服務時間:
從上午8點到下午5點30分(例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以專業親切熱忱的態度為民眾提供一系列服務。將售狀、收狀、收費、發放證人旅費及訴訟輔導、閱卷等納入櫃檯化作業
◎非上班服務時間:
本院下班後書狀之投遞,請向值班法警為之。收受書狀之服務時間至晚間12點截止,逾夜間12點,則請於翌日上班時間至單一窗口向收狀人員投遞。
2服務項目
一、訴訟輔導:
以關於訴訟程序方面者為限,與實體訴訟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不在服務輔導範圍之列。服務項目如下:
(一)輔導聲明上訴、抗告、聲請檢察官上訴、撤回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程序。
(二)輔導繳納訴訟裁判費。
(三)輔導報到、遞狀、聲請定期、延展期日或變更送達處所等。
(四)答覆當事人關於案件進行情形及裁判主文之詢問。當事人除可利用查詢機,自行輸入本院案號,以查明民、刑事案件之庭期、裁判主文,並得出示身份證件向服務人員詢問案號、庭期、裁判主文。
(五)輔導辦理發還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辦理退還之款項。
(六)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及撤銷收容手續。
(七)輔導閱覽卷宗書簿。
(八)輔導或代為撰繕民、刑事訴訟程序事項書狀:
凡例稿性質之程序書狀,本院備有常用司法院提供之書狀範本、例稿,免費提供當事人自行參用。若當事人不會書寫,可請服務人員代為填寫,免收費用。
(九)輔導請領裁判書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十)輔導平民法律扶助:
有關實體訴訟或實體法律關係之法律問題,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台中律師公會於本大廈設置之平民法律服務中心詢問。服務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
(十一)代售司法狀紙及影印。向法院提出之書狀,所用司法狀紙,請向服務人員購買。當事人如有需要影印文件,請洽地下室福利社。
二、收狀
收受各種書狀(下班時間,請洽法警室)。
三、收費、發放證人日費旅費及發還刑事保證金
(一)民事提起上訴第三審,應按民事訴訟法規定徵收裁判費,案經發回更審者,免徵收裁判費。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又和解成立者,當事人亦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二)民刑事案件證人準時到庭作證完畢,經法官書記官簽名當庭發給領據,證人填妥後,請向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領取證人日費旅費。
(三)刑事案件繳有保證金,而被告經判決無罪、免訴、不受理、免刑或緩刑確定者,本院依下列程序辦理:
向本院繳交刑事保證金者,本院主動發函通知原繳款人於接到通知後,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至本院總務科出納領取。向地方法院或檢察署繳納保證金者,本院主動發函通知原收取保證金之地方法院或認必要時通知檢察署發還,並以副本通知原繳款人。
繳納刑事保證金匯款具保作業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