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死亡、往生後,繼承人請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才不會被註銷牌照。
車主死亡、往生後,繼承人請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才不會被註銷牌照。
區監理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若車主死亡超過1年,繼承人沒有辦理車輛過戶登記,公路監理機關將註銷該車牌照。若使用牌照遭註銷之車輛,稅捐機關除責令補稅外,另裁處2倍以下罰鍰,
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扣繳牌照禁止其行駛。
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繼承人,如車輛欲繼續使用,應檢附繼承人身分證、印章、行車執照、以繼承人名義投保之強制責任險保險(有效期間滿30日以上)、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機車免)、繼承證明、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等文件正本,並結清所積欠的稅費及違規等費用,並驗車合格(已屆定檢或汽車出廠10年以上或機車出廠5年以上須驗車)後辦理過戶登記。
非繼承人本人親自辦理者,另須檢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及繼承人駕照或健保卡之第二證件。如果車輛已不再使用,也請繼承人記得要繳回車牌辦理報廢登記。
該所也提醒,因所(站)中午檢驗線休息,建議民眾有驗車需求時請避開該時段,以免浪費寶貴時間。
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詢各區監理所,
觀迎洽詢公路總局線上智能小鹿,或致電0800-231-035專人將竭誠為您服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2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汽車當場移置保管,並通知汽車所有人限期領回之。
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
第 33 條
1.前條第一項應申請異動登記之義務人未辦理異動登記者,公路監理機關得催告該義務人於十五日內辦理異動登記,逾期未辦理者,或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一年內辦理異動登記,或經有關機關(構)依法公告後仍無人認領之車輛,公路監理機關應逕行註銷該車輛牌照。
2.前項繼承登記,義務人不能如期辦理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3.汽車牌照受註銷處分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予登記註銷,除第一項因未辦理繼承之異動登記之情形外,應以汽車牌照註銷處分書通知汽車所有人,並將資料提供警察機關及稅捐機關。
4.汽車所有人於汽車失竊時,應檢附警察機關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異動登記書,向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
5.經註銷牌照之汽車重行申領牌照時,應繳驗異動登記書或牌照註銷處分書及原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如係失竊註銷牌照車輛,並應繳驗向司法或警察機關領回車輛之證明,註銷時原牌照未繳回者,並應同時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