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小型自用汽車或機車過戶?
如何辦理小型自用汽車或機車過戶?
一、應備文件:
1. 汽(機)車過戶登記書。
2. 買賣雙方車主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請詳閱注意事項,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3. 買賣雙方印章。
4. 行車執照
5. 以新車主名義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6. 原領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機車免)。
二、辦理地點:檢具應備文件至本所或就近之監理所(站)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三、規費:
1. 汽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200元。
2. 機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150元
3. 另需補發新領牌照登記書者新台幣15元。
四、注意事項:
1. 以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過戶者,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汽車所有人(含買賣雙方)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健保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雙證件),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應繳驗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 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3. 凡以個人名義購置小貨車者,1人以1輛為限,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4. 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先辦妥動保註銷登記。
5. 經法院查封或經司法、治安、稅捐機關通知禁止異動之車輛,未經塗銷不准辦理過戶登記。
6. 營業車輛須有買方監理機關核准及買賣雙方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7. 車主死亡辦理過戶,應依遺產稅法規定檢附遺產稅完稅證明、繼承證明(拋棄繼承權同意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及法院認證文件辦理。
8. 特製車、教練車新車主與使用該車改裝、加裝之設備條件不符者,應先拆除該設備檢驗合格後、同時辦理變更及過戶手續。
9. 幼童專用車出售時應將車輛變更為一般自用小客車經檢驗合格後,同時辦理變更及過戶手續。
10. 流當車輛辦理過戶,應繳驗當舖商業同業公會流當證明,當舖營業登記證影本、當舖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11. 指定檢驗日期屆滿時或出廠年份逾10年以上之汽車、拖車及超過5年以上之機車,需先行檢驗合格後辦理;申辦過戶當日往前推算汽車3個月內、機車4個月內有定或臨檢合格紀錄者免再檢驗。
12.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未滿30日者,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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