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登記簿謄本
非訟事件法第18條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 |
每份200元 |
如何聲請「社團法人登記簿謄本」?
如何聲請「社團法人登記簿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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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細項 |
說明 |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
登記聲請狀 |
1、1 .可直接下載民事聲請狀(聲請發給法人登記簿謄本),或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 2、2.釋明聲請之原因。 3 .證明文件:(加蓋法人印信)(1)證明書:應依聲請用途檢附理、監事會議 記錄。(2)替代證明書:證明人為理、監事各1名, 無監事者為理事2名。(證明人請附身分證正、背面本影本)(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且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章)(3)主管機關核備函:用途為有關財產之處 分需併提該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之完整。(如會議出席人員簽到單) 4、 4.聲請狀應由理事長提出聲請,並加蓋印鑑章及法人印信。(需與存留本登記處之印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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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 |
1、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 2、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聲請人、代理人蓋章。並附具代理人最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且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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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聲請費新台幣200元 |
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