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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新住民社區服務據點培力計畫

新住民    時間: 2024-01-30 16:53    閱讀: 63

臺中市新住民社區服務據點培力計畫 

一、目的 為維護本市新住民暨其家庭權益,建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培植與結合民間社會福利團體服務臺中市新住民,以提供社區化、可近性之服務。  

二、依據 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臺中市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服務審核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 

三、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補助對象  

(一)本市已申請設立之新住民據點。  

(二)非本市新住民據點:合法立案之非營利社會團體。 

五、補助型新住民社區服務據點(以下簡稱補助型據點)  

(一)設置原則:  

1. 本局依據轄區內新住民人數與本市新住民人數比例,如區內新住民人數超過3%者得設置2個補助型據點,其餘得設置1個補助型據點。 

2. 設置補助型據點者請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如有以下情形,本局得擇期召開評選會,評選成績優勝者辦理: 

 (1)轄區內新住民人數超過3%者,且該區超過3個以上團體申請者。  (2)轄區內新住民人數3%以下者,申請單位超過2個以上者。  (二)服務內容:提供場地每週至少開放4個時段(每時段至少開放 4小時),招募志工辦理休閒聯誼、團體活動、諮詢服務及轉介服務,另據點視轄區內新住民需求提供關懷服務,及辦理促進新住民及其家庭權益及福利之支持性服務方案。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2    1.設置補助型據點:依服務內容核定補助項目及額度,單位需自籌20%,設施設備費需自籌30%。

 (1)設施設備費: 

A. 補助電話、電腦設備、圖書設備、據點招牌或指示牌等據點營運所需設備,以新設據點為優先補助原則,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整。  

B. 購置設備應於明顯適當位置標示「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2)業務費:

A.依據點每週開放時段為補助基準,補助據點業務費 (含水電、瓦斯、電話費、網路費、電腦耗材、文具、房租、書報雜誌等)。 

B.補助標準一年以52週計算,一個時段補助170元,每週最低補助4個時段,最高補助12個時段。 

(3)志工交通費:每日每人最高100元,每日最多2人,一年最高補助1萬元。 

(4)已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補助設置新住民服務據點經費者,為避免資源重覆,本局將依上述業務費、志工交通費標準折半補助。

(5)核銷時除應備文件外,應再檢附年度報表及轉介單。  

2.支持性服務方案:  

(1)每案最高補助4萬元,單位需自籌20%。 

(2)補助項目請依臺中市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服務審核作業要點第五款規定辦理。  

(3)核銷時除應備文件外,應再檢附活動檢討及成效評估紀錄。  六、功能型新住民社區服務據點(以下簡稱功能型據點)

 (一)設置原則:得隨時提出申請,惟該區已設置2處者,則不受理。

 (二)服務內容:視轄區內新住民需求辦理促進新住民及其家庭權益及福利之支持性服務方案。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1. 年度補助以6萬元為限,單位需自籌20%。

 2. 補助項目請依臺中市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服務審核作業要點第五款規定辦理。 

 3. 核銷時除應備文件外,應再檢附活動檢討及成效評估紀錄。  

七、新住民服務團體: 

 (一)補助原則:辦理多元文化推廣及促進新住民家庭權益之支持性服務方案。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1. 年度補助原則以5萬元為限,單位需自籌20%。 

 2. 補助項目請依臺中市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服務審核作業要點第五款規定辦理。 

 3. 核銷時除應備文件外,應再檢附活動檢討及成效評估紀錄。  

八、政策性服務方案: 

 (一)補助原則:本案係由本局依政策需要另訂之,不限補助團體性質,最高補助100%。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1. 一般服務方案:每案最高補助5萬元,補助項目請依臺中市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服務審核作業要點第五款規定辦理。 

2. 大型多元方案: 

(1)參酌當年度本局核定之福利主軸方案等內容,辦理多元綜融性、成果展示等大型方案,每案最高補助20萬元。

(2)為促進多元文化推展,並增進新住民(含新二代)個人實權,補助表演演出費(個人最高1,000元、團體每組最高3,000元),最高補助2萬元。  

3. 核銷時除應備文件外,應再檢附活動檢討及成效評估紀錄。  

九、綜合項目 

 (一)申請補助計畫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服務對象非本市市民者。  

2.舉辦聯誼性質活動或例行性會議者。  

3.會務不正常者。  

(二)申請應備文件:

1.補助型據點設立及申請服務方案:請依臺中市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服務審核作業要點應備文件規定送本局提出申請。  

2.功能型據點設立:請檢附申請表(附件一)函送本局申請設置。 

 (三)申請時間:  1.辦理新住民社區服務據點者應於當年度1月15日前送案申請,申請補助型據點者如有申請中央機關補助,請於收到核定函表後15日內檢送本局申請。  2.新設置補助型據點者請依當年度公告時限內送案申請。  3.支持性及政策性服務方案請於計畫辦理前2個月提案申請。  

(四)經費核銷:

1. 請依照臺中市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服務審核作業要點第九款第二目規定辦理結案。 

2. 補助型據點採年度核銷方式,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12 月10日(遇國定假日,則延至恢復上班日)前送案核銷。   

3. 支持性及政策性服務方案請於計畫辦理完畢15日內送案核銷。  

4. 未依期限辦理核銷作業者視同放棄補助資格,並納入未來各項補助審核參考。  

十、 據點培力與聯繫會議:  

(一)新住民據點應接受本局辦理之新住民社區服務據點業務督導,本局將視參與課程之出席率來審酌補助經費及考核據點。 

(二)為增進婦女及新住民培力中心據點之合作默契與經驗交流,凝聚新住民服務團隊向心力與橫向連結,據點應指派工作人員參加新住民中心暨據點全區及分區聯繫會議,本局將視出席率來審酌補助經費及考核據點。 

 十一、 輔導查核:  

(一)本局將派員不定期了解辦理情形,並抽查受補助單位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受訪查事項,並依建議改善,稽查核報告列入賡續補助之依據。 

(二)本局聘請外聘委員進行據點業務督導及補助型據點實地巡迴輔導查核,本局得視本計畫推展情形,訂定巡迴輔導指標,巡迴輔導成績將列為來年本局補助審核參考。  

(三)巡迴輔導成績連續兩年未達標者,不得申請設置補助型據點,改為功能型據點。  

十二、 預期效益:  

(一)預計培植本市社福團體設置新住民社區服務據點,達成 1 區至少1據點之目標,落實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之新住民政策,提供可近性之服務,並提升本市新住民服務品質,以保障本市新住民家庭權益。  

(二)強化新住民社區服務據點與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橫向之連結,透過中心及據點的分級服務,增進本市新住民服務輸送管道,以協助新住民家庭問題解決。   

十三、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服務審核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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