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補助要點
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內授移字第一○四○九五五三六九號函頒
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九日
台內移字第一○六○九五○八六九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台內移字第一○八○九三二八○二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台內移字第一○九○九三一四六九號函修正
一、依據
(一)依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審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預算之附帶決議辦理。
(二)依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辦理。
二、目的:
本部為落實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提升其在臺生活適應能力,使能順利適應我國生活環境,共創多元文化社
會,與國人組成美滿家庭,避免因適應不良所衍生之各種家庭與社會問題,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三、服務對象:
包括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未入籍之外國人、無戶籍國民、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或已
入籍為我國國民而仍有照顧輔導需要者(以下簡稱新住民),並鼓勵其在臺共同生活親屬參與。
四、補助對象:
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受補助對象,受補助對象得委由下級機關或立案之民間團體辦理。但不得轉補助
,並應對補助計畫之執行負監督責任。
五、補助內容:
(一)生活適應輔導班及活動:以提升新住民在臺生活適應能力為重點,施以生活適應、居留與定居、地方
民俗風情、就業、衛生(含法定傳染疾病與愛滋病防治)、教育、子女教養、人身安全、基本權益、語言學
習、性別平等與權益、有關生活適應輔導及活動等課程,並鼓勵其在臺共同生活親屬參與。
(二)種子研習班:培訓種子師資及志願服務者。
(三)推廣多元文化活動:以提升國人對新住民國家之多元文化認知為目的之 教育、講座。
(四)生活適應宣導:設置新住民服務專區網頁、攝製宣導影片、印製多國語言生活相關資訊等資料。
(五)其他經本部專案核備事項。
六、補助原則:
(一)由本部按直轄市、 縣(市)新住民人數,參考前二年執行情形,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補助,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
,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五,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五,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二)生活適應輔導班及活動、種子研習班1.每班以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離島或偏鄉地區得依實際情形敘明理由,每班以不少於五人為原則。
每期課程二十小時至七十二小時。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偏鄉地區之認定,比照各機關學校
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列服務山僻地區及偏遠地區第三級規定。
2.本款所需經費總額,應占當年度補助額度二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3.師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遴聘學校教師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為原則。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外聘講師鐘點費:
(1)聘請國外學者專家擔任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聘請國內學者專家擔任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3)聘請與主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擔任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內聘講師鐘點費:
(1)內聘講座,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一千元。
(2)專題演講費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至新臺幣二千元。
(3)必要時得要求檢附該講座擔任該課程之專業或專長文件。
3.通譯人員費用: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三百元。
4.臨時酬勞費:以當年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標準核給。但每人每月臨時酬勞費總額
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月薪標準。受託之新住民子女未滿二歲,每收托五名兒童補助臨時人員一名
,未滿五名者,以五名計,六名以上兒童補助臨時人員二名;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兒童,每收兒童八
名,補助臨時人員一名,未滿八名者,以八名計,九名以上兒童補助臨時人員二名;三歲以上至入
國民小學前兒童,每收托兒童十五名,補助臨時人員一名,未滿十五名者,以十五名計,十六名以
上兒童補助臨時人員二名,並以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班及活動、種子研習班及推廣多元文化為限。
5.膳食費: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八十元。
6.志工服務交通誤餐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十元。
7.租車費:每輛次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8.保險費:補助各項課程及活動參加人員之平安保險。
9.場地布置費:每案(班)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10.場地租借費:以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團體)辦理為原則,無法依規定辦理者,應敘明理由
報本部同意。
11.教材費。
12.印刷費。
13.宣導費。
14.雜費:最高新臺幣八千元(含攝影、桶裝水、茶包、咖啡包、文具、郵資、電池、衛生紙、垃圾袋
等)。
15.開會、講習除茶水及依規定供應餐盒外,不補助點心費、飲料費。
16.獎金、獎品、服裝、紀念品、旅遊及聚餐性質之活動,原則不予補助。
17.翻譯費、撰稿費、審稿費及出席費:以當年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各 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
支給要點標準核給。
18.材料費:依實際需求提列,並需註明單價及數量。
19.製作費。
20.演出費。
21.光碟製作費。
22.電子、平面、戶外等媒體廣告及節目託播費。
23.排版費。
24.編輯費。
25.網站建置費。
26.講師遠程交通費:赴離島地區搭機(船)授課,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檢據核實報支交通費。
27.講師住宿費:限赴離島地區授課,應檢據核實報支,每日最高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28.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所定基準。
七、申請時間:
(一)申請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核為原則,並於計畫執行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二)受補助對象於收受本部通知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為使補助款充分利用,如有賸餘得由本部函請直轄市、縣(市)提出申請。
八、申請應備文件及審查原則:
(一)依第五點補助內容,擬具個案之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並填具彙整表(格式如附
件二)送本部審查。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目的、指導單位、主(承、協)辦單位、辦理期程、參加對象
及人數、地點、辦理內容、經費分析、預期效益。其中經費分析內容應包括項目、數量、單價、預算
數、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
(三)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就各單位申請計畫書辦理審查作業,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審
查項目包括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與中央政策配合程度、計畫可行性及預期效益、地方自籌
經費及其他。
九、財務處理
(一)受補助對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將估列分配補助
額度納入其預算。未能將補助額度納入預算者,應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四十五點
規定送請議會同意後,始得支用。墊付款項應於支用當年度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進行帳務轉正
;未及於當年度辦理者,至遲應於次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予以納入,並進行帳務轉正
。未及於當年度辦理年度轉正者,應於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報本部核准保留;如未辦理保留即應繳
回補助款。
(二)受補助對象依核定補助金額開立領款收據及受補助對象之入款帳戶名稱及帳號並於函文中載
明納入預算情形,俾憑辦理撥款事宜。未能及時將補助額度納入預算者,應檢具立法機關同意墊付
文件、領款收據(以上文件需加蓋受補助對象印信),並註明入款帳戶名稱及帳號,據以先行暫付
,於受補助對象完成納入預算程序後,於函文中載明納入預算情形,函報本部,俾辦理暫付款轉正
事宜。
(三)經核定之補助案件,由本部填具補助核定表(格式如附件三)交受補助對象據以辦理補助款
支用,計畫補助額度如有勻支情形,應先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四)經費撥付原則,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得一次全數撥付。
(五)各補助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宜,至各類服務人員鐘點費及酬勞費等涉及個人收入
事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對象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
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部核准後,方
得辦理。
(七)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立即停止使用,並照數或依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
額之比率繳回賸餘款。
(八)各補助案件,應參照政府會計相關規定,由受補助對象負責核銷,並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
前將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四)、執行狀況表(格式如附件五)及績效評核表(格式如附件六)併
同賸餘經費繳回本部。
十、督導及評核:
(一)各級政府應透過媒體加強宣導,鼓勵新住民、在臺共同生活親屬及國人踴躍參與。
(二)督導評核:
1.對於補助案件執行期間,本部得不定期會同相關單位派員瞭解辦理情形,受補助對象應建立完整
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2.為瞭解各補助案辦理情形,受補助對象應按月提報成果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七)。
3.本補助要點考核併內政部年度執行新住民照顧輔導績效實地評核辦理。
4.各單位辦理成果,將公布於本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