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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協會​申請立案公文紙格式範本範例

刊登法院公告    時間: 2017-01-17 17:36    閱讀: 1495

申請立案公文紙格式

(團體名稱)函

會址:

聯絡電話:

速別:

受文者: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附件:

 

主旨:檢具本會成立有關資料,請准予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圖記及負責人當選證明書。

說明:附資料如下:

一、成立大會及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紀錄各二份。

二、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各二份。

三、會員名冊、工作人員簡歷冊、○年度工作計畫、○年度收支預算表(含工作人員待遇表)、會址使用同意書、移交清冊各二份。

四、理事長當選證明書之申請書及理事長照片二張。

五、成立大會手冊二冊。

六、核准籌組公函影本一份。

理事長 ○○○(簽字章或私章)

 

註:一、公文之受文者及信封請書寫南投縣政府,勿寫南投縣政府社會局。

二、各該附件應依序折疊整齊,於右線裝訂成一冊(二份以上者,僅訂一份)。

 

 

 

 

 

 

 

 

南投縣○○○○○協會章程草案《範本》

(本定型稿,藍字部份,請於正式使用時予以刪除)

 

○年○月○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年○月○日經南投縣政府府社政字第○○○號函核備。

○年○月○日經本會第○屆第○次會員大會第○次修正通過,

○年○月○日經南投縣政府府社政字第○○○號函核備。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南投縣○○○(以下簡稱本會)

     註: 一、名稱應冠「南投縣」,並明確表示其業務性質,與宗旨、任務內容相稱。

二、名稱使用中國文字,並使用學理上或社會一般認可之文字;名稱有下定義之必要者,應增列定義。

三、名稱不得不雅或有誤導公眾之虞情事。

四、名稱擇用「會」、「社」、「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會」、「協進會」或其他適當文字。

五、名稱不得與其他已許可人民團體之名稱相同或名稱類似顯有混淆情事。

六、名稱不得使用其他法定機關、團體之名稱,或機關、團體內部組織之名稱,或臨時任務編組之名稱,或財團法人性質之名稱,如「府」、「院」、「部」、「局」、「處」、「署」、「所」、「公司」、「行」、「合作社」、「農會」、「工會」、「漁會」、「教育會」、「工業會」、「商業會」、「同業公會」、「補習班」、「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大會」、「會員大會」、「理事會」、「董事會」、「監事會」、「委員會」、「研習會」、「研習班」、「研習社」、「秘書處」、「小組」、「中心」、「隊」、「站」、「後援會」、「同好會」、「聯誼會」、「聯誼社」、「自救會」、「自助會」、「互助會」、「俱樂部」、「基金會」、「宗祠」、「堂」、「館」、「黨」等。

七、名稱不得使用幫派之名稱。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為宗旨。

     註:一、宗旨不得違反法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宗旨內容應與任務內容相稱。

三、宗旨應簡明扼要,不分項敘述,字數在一百字以內為原則。

第 四 條 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前項辦事處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辦事處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註:會址不必詳列門牌號碼。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二、○○○○○○○○○。

     三、:::::::::。

     :::::::::::。

     註:一、本條明定團體任務。

       二、任務不得違反法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任務應符合宗旨之原則。

       四、任務應具體可行,以條列方式分述之。

       五、任務不得有營利事業項目。

       六、其他公私機關、團體或個人之法定專屬任務,本團體不得主辦者,不得列為主辦項目,但得協辦者,得列為協辦項目、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種:

     一、○○○○○○○○○。

     二、:::::::::。

     :::::::::::。

註:一、本條明定團體之會員類別、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

二、會員類別、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應與團體業務性質相稱。

三、會員依團體性質擇用適當之類別名稱,

例如:1、個人會員(或正式會員、普通會員、基本會員)

2、團體會員

3、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永久會員、學生會員、預備會員或準會員等)。

四、設團體會員者,應載明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權利。

五、所有會員(會員代表)之積極資格條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並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條件,其他如學經歷、性別、宗教信仰(宗教團體)姓氏(如宗親會)等,可視情況酌定。

六、會員繳納入會費應列為入會之必要程序之一。

七、會員不得限於某機關、學校、廠商或其客戶、團體、建築物等範圍內人員。

八、本條舉例如下: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或工作於本縣轄區、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縣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非設籍或工作於本縣轄區、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註:為利組織運作,得訂定特別條款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費。會員經出會、退費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註:本條得增列(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或限定六個月以下之預告期間,文字為「但應於○個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註:一、本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

       二、本會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團體如設「準會員」、「預備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等應增列其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及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註:一、理事、監事名額採單數。

   二、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不設置。

   三、理事不得逾十五人,監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選者之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註:理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其不置常務理事者,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註:一、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互選常務監事,其名額不超過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

二、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增列「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註:理事、監事之任期,明定為一年、二年、三年、或四年。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註: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卅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註: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間隔得列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四個月、五個月或六個月,兩者會議間隔得不同。

第卅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註:一、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納數額及方式於章程明定之。

二、會員類別有二種以上者,得分類明定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現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南投縣政府      日府社政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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