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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範例

刊登法院公告    時間: 2017-01-17 15:50    閱讀: 1239

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內政部台內社字第xx1100x號函頒)

台南縣○○鄉(鎮、市)○○社區發展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南縣○○鄉(鎮、市)○○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台南縣○○鄉(鎮、市)公所劃定○○社區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社區之區域內。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根據社區實際狀況,建立左列社區資料:

(一)歷史、地理、環境、人文資料。

(二)人口資料及社區資源資料。

(三)社區各項問題之個案資料。

(四)其他與社區發展有關資料。

二、針對社區特性、居民需要,配合政府社區發展指定工作項目,政府年度推薦項目、社區自創項目,訂定社區發展年度計畫並編訂年度經費預算,積極推動執行。(依照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具體列出)

三、設立社區活動中心,作為社區活動場所。

四、辦理社區內各項福利服務活動。

五、與轄區有關之機關、機構、學校、團體及村里辦公處加強協調、聯繫,以爭取其支援社區發展工作並維護成果。

六、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3種:

一、個人會員:

凡本社區居民年滿20歲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本社區內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按繳納常年會費比例推出代表○人(15),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

凡社區外之個人或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含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個月(得明定為6個月以下)前預告。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業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業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候補理事5人,監事5人、候補監事1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產生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之,以補足現任理事、監事之任期為限。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擬定各種內部作業組織之組織簡則。

八、議決辦理各項社區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1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暨預、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2分之4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得置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5分之1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業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監事會議應至少每6個月召開1)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元。

(2)團體會員○○○元。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元。

(2)團體會員按社區代表人數,每一代表○○○元。

三、社區生產收益。

四、政府機關之補助。

五、捐助收入。

六、社區辦理福利服務活動之收入。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會年度預決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如下:

○年○月○日第0屆第0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應行注意事項,請參照前項一般社會團體章程範例各條文備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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