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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社會團體章程範例

刊登法院公告    時間: 2017-01-17 15:49    閱讀: 1291

一般社會團體章程範例:

台南縣○○○○○○(團體名稱全銜)章程(草案)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南縣○○○○○○○會(以下簡稱本會)

※備註:

一、名稱應闡明其業務性質,並與宗旨、任務內容相稱。

二、名稱應冠上「台南縣」字樣。

三、名稱應使用漢字,並使用學理上或社會一般認可之名稱;名稱有定義之必要者,載明其定義。

四、名稱不得不雅或有誤導公眾之虞情事。

五、名稱擇用「會」、「社」、「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會」、「協進會」或其他適當文字。

六、名稱不得與業經許可之其他人民團體之名稱相同,或名稱類似,有混淆情事。

七、名稱不得使用其他法定機關、團體之名稱,或機關、團體內部組織之名稱,或臨時任務編組之名稱,或財團法人性質之名稱,如:「府」、「院」、「部」、「局」、「處」、「署」、「所」、「公司」、「行」、「合作社」、「農會」、「工會」、「漁會」、「教育會」、「工業會」、「商業會」、「同業公會」、「補習班」、「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大會」、「會員大會」、「理事會」、「董事會」、「監事會」、「委員會」、「研習會」、「研習班」、「研習社」、「秘書處」、「小組」、「中心」、「隊」、「站」、「後援會」、「同好會」、「聯誼會」、「聯誼社」、「自救會」、「自助會」、「互助會」、「俱樂部」、「基金會」、「宗祠」、「堂」、「館」、「黨」等。

八、名稱不得使用幫派之名稱。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為宗旨。

※備註:

一、宗旨不得違反法令、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宗旨內容應與任務內容相稱。

三、宗旨應簡明扼要,闡明團體之基本目標,不分項敘述,字數在100字以內為原則。

第 三 條 本會以台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備註:依法設立分級組織者,本條應增置第二項載明分級組織之名稱。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行政區域內,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備註:會址得不必詳列門牌號碼。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二、○○○○○○○○○○。

三、○○○○○○○○○○。

※備註:

一、本條明定團體任務。

二、任務不得違反法令、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任務應符合宗旨之原則。

四、任務應具體可行,以條列方式分述之。

五、任務不得有營利事業項目。

六、其他公私機關、團體或個人之法定專屬任務,本團體不得主辦者,不得列為主辦項目,但得協辦者,得列為協辦項目。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種:

一、個人會員:

凡本縣縣民年滿20歲,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本縣轄內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按繳納常年會費比例推出代表○人(15),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

凡個人或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前項會員名冊應由理事會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備註:

一、本條明定團體之會員類別及名稱、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

二、會員類別及名稱、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應與團體業務性質相稱。

三、會員依團體性質擇用適當之類別名稱,例如個人會員(或正式會員、普通會員、基本會員)、團體會員、預備會員(或準會員)、永久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等。

四、設團體會員者,應載明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權利,設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亦為上級團體之團體會員。

五、會員(會員代表)之積極資格條件,如年齡、學經歷、性別、宗教信仰(宗教團體)、姓氏(如宗親會)等,可視情況酌定。

六、會員(會員代表)之年齡,除預備會員(或準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及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年滿20歲者為限。

七、會員不得限於某機關、學校、廠商或其客戶、團體、建築物等範圍內人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備註:本條得增列「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或限定六個月以內之預告期間,文字為「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惟應於○個月前預告之」。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備註:

一、本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

二、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團體如設「準會員」、「預備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或其他類似名稱或性質相同之會員,應增列其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人,任期○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備註:

一、會員代表名額自行依實際衡酌訂之。

二、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人、候補理事○人,監事○人、候補監事○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產生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之,以補足現任理事、監事之任期為限。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人,候補監事○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備註:

一、理事名額不得逾15(9人至15人為範圍),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3分之1(3人為原則);理、監事名額均應為奇數。

二、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亦得不設置。

三、本條得增列「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四、理事、監事如有採用通訊選舉之必要者,應增列「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議決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譵、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備註:理事名額在3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之3分之1,其不置常務理事者,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番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產生之。

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為監事會召集人並擔任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備註: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3分之1,監事得互選常務監事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備註: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得明定為1年、2年、3年或4年。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2分之1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惟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5分之1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備註:理事會、監事會會議間隔得列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5個月或6個月,兩者會議間隔得不同。

※備註:理事會、監事會,每3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2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元。

(二)團體會員新台幣○○○元。

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元。

(二)團體會員按代表人數,每一代表○○○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備註:

一、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繳納標準及方式,應於章程明定之。

二、會員類別有2種以上者,得分類明定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三、設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繳納上級團體之會費視為團體會員會費。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後,於3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函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日期、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日期、文號如下:

○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台南縣政府○年○月○日○○府社行字第○○○號函同意備查。

※注意事項:本章程範例有加註「※備註」提醒說明之處,請勿列入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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