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流程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及清算流程
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戶籍地法院陳報: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得聲請延展開具之期間。
陳報遺產清冊應備文件:
1.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2.陳報人印鑑證明。
3.遺產清冊:記載被繼承人財產狀況,包括積極財產(如債權)、消極財產(如債務)及繼承人已知債權人、債務人。
4.全體繼承人名冊。
5.繼承系統表。
法院定期限公示催告命債權人陳報債權:
─申報權利期間: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繼承人應於收受法院裁定後登報。
法院裁定公示催告
並應通知其他繼承人(非訟事件法第142條參照)
債務清償及遺贈交付:
─繼承人在申報權利期間內不得對任何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償還債務。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繼承人就已報明名 債權及已知債權,依比例以遺產償還。
─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視為到 期,繼承人亦應予清償,惟應扣除期前利 息。
─繼承人非依民法第 1159 條規定償還債務 後,不得對遺贈人交付遺贈。
─債權人不依限申報,且為繼承人所不知, 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權利。
清算程序由繼承人自行分配償還
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及提出文件: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
─得聲請延展陳報期間。
法院審核是否准予備查